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发证范围

 

    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规定,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,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。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。未满16周岁的公民,由监护人代为申请,领取居民身份证。港、澳、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、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、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,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,应当依照《居民身份证法》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。公民在申、换、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,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,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。

©安徽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 | 联系电话:(0551)3513339